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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者,须聘任现经济岗位上工作满1年;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职务资格者,须聘任现经济岗位上工作满3年。
对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上述1—4项学历的,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与业绩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负责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
3、主持重要经济部门或重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使该项经济工作连续3年上升。
(四)论文及面试答辩要求
申报者需提交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审定论文,其中1篇必须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有书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主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位论文不作为申报资格的审定论文。
所有申报者均需参加专业及论文面试答辩。
(五)考核情况
近3年业绩考核良好及以上。
(六)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自按规定聘任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
(七)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应参加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标准按本市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195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职称外语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但提出申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规定学历及资历;
2、由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3、在经济部门负责人岗位3年以上。
(八)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应参加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修满规定学分。其中,对取得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的可减免专业选修课学分2学分;对参加创新知识公需科目基础中级班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可减免专业选修课4学分。
1、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的,应不少于40学分;
2、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济师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后次年起每年不少于8学分。
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评委会的一个专业,一旦发现多处申报立即由相关评委会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事业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并填写《申报推荐表》;其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推荐表》。单位推荐意见栏须具体写明对申报人员从事本单位经济工作所取得业绩的评价(200字左右)。
(三)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2、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申报截止日前,需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截止日后取得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发表论文的正式出版物,不作为今年申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