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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个科目。参加三门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成绩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全部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
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一般分两次报名。第一次为每年的3月-4月底,报考对象为除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外的考生;第二次为每年的七月中下旬,报考对象为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个科目。参加三门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成绩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全部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
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一般分两次报名。第一次为每年的3月-4月底,报考对象为除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外的考生;第二次为每年的七月中下旬,报考对象为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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