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目标
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的、具备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职业技能的各级人才和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实际鉴定能力的旧机动车从业者和爱好者。
二、职业资格等级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按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二个等级:
1.鉴定估价师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高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条件
1、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4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① 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行业(职业)3年以上。
② 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本行业(职业)工作2年以上;汽车等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行业(职业)1年以上。
③ 大专以上,从事本行业(职业)1年以上。
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会驾驶机动车,并有驾驶执照。
2、高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3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① 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② 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③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行业(职业)7年以上;大专以上,从事本行业(职业)5年以上。
④本科以上汽车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工作(职业)1年以上。
经本职业高级鉴定估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能熟练驾驶机动车并有驾驶执照。
申报参加高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鉴定者,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必须参加入学测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高一级的正规培训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