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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于 2006 年 6 月转发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今年 9 月 1 日起,本市将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营养指导师、食品质量检验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仓库保管员、废水处理工等 28 个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 、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在发布招聘广告时,涉及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在招聘条件中注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2 、用人单位招用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时,必须从取得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 、对 2006 年 9 月 1 日前 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内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相应职业(工种)。 4 、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准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职业资格准入规定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质量检验员是运用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的方法,对食品的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检验,并对食品安全、卫生及质量进行判定的人员。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 、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在发布招聘广告时,涉及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在招聘条件中注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2 、用人单位招用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时,必须从取得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 、对 2006 年 9 月 1 日前 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内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相应职业(工种)。 4 、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准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职业资格准入规定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质量检验员是运用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的方法,对食品的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检验,并对食品安全、卫生及质量进行判定的人员。
一、课程内容: 检验的前期准备及仪器的维护、检验、检验结果分析
二、证 书 :劳动保障局颁发的《食品质量检验员》中级(四级)证书
三、招生对象 : 高中、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书。
四、报名办法
1 、带好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带 2 寸照片二张
3 、初级证复印件或高中学历证复印件
4 、带好“个人培训账户卡”
五、收费标准: 2250 元
1 )沪籍失业、下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人员收 50% 押金考试合格 100% 享受政府补贴。
2 )沪籍在职职工全额收费 2250 元,考试合格后可享受 50% 政府补贴。
六 、 证 书 :经过培训参加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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